檢驗科公告刪除

日期: 2023/7/10
組別: 醫事檢驗科
員工: L185 邱鵬洲
標題摘要: 一、申請檢驗規則
內容:

一、 申請檢驗規則

1. 檢驗作業流程(新竹院區)

 
2. 檢驗單之運用

2.1 檢驗單依檢驗項目設有:生化、血液、血清、鏡檢、免疫、體液、細菌、血庫、藥化、病毒、過敏原、核子醫學免疫分析(核醫-免疫)等檢驗單;健檢中心以條碼單或其他經雙方協商可證明之文件代替檢驗單。
2.2 檢驗單請須有病歷號碼、病人姓名、檢體種類、申請日期等相關資訊,並蓋上醫師章;住院病人須加填病床號碼。
2.3 如有需要,請加註病人病史或臨床症狀(例如:DOA、leukemia等)。
2.4 門診檢驗單需加蓋繳費章;速件或自動繳費機繳費後的檢驗單不在此限。
2.5 已開立之檢驗單內容有修改時,請重新開單或以手寫方式修改,並加蓋醫師章確認。
2.6 如醫院資訊系統故障,無法開立檢驗單時,請以電話與檢驗科連絡(新竹院區:3030、3035),詢問開單相關事宜。

 

3. 加驗補單及複驗時間
3.1 加驗及複驗的時間詳細請參考檢驗手冊項目內容及醫事檢驗科網站。
3.2 一般常規檢查項目,因應臨床單位或醫師要求,除特殊條件限制外,皆可接受加驗。
3.3 加做檢驗程序

a) 送檢單位以口頭要求加驗申請項目時,檢驗單位可先予以接受。
b) 檢驗單位在確定檢體符合檢測要求時(例如:檢體量足夠、檢體種類、保存條件….等),皆可接受加做。
c) 若檢體無法符合檢測要求,但臨床上有需求時,可先與檢驗單位連絡,確認以此檢體進行分析;同時檢驗單位會在檢驗報告上加註檢體狀況。
d) 檢驗單位在確定可加驗後,送檢單位必須補送正式申請單,並註明”加驗”或”補單”。
e) 檢驗單位收到加驗項目之檢驗單後,才會簽發檢驗報告。

3.4 限制加驗條件

組別 限制條件說明
生化組
  1. 不接受加驗項目:AmmoniaAlcohol、Blood Beta-ketone
  2. 檢體採檢後2小時內可接受加驗項目:Troponin IMA、MTP
  3. 檢體採檢後4小時內可接受加驗項目:CK
  4. 門診與病房檢體除上述項目外,其餘項目當日皆可接受加驗
  5. 急診檢體除上述不接受加驗項目外,其餘速件項目採檢後當日內可接受加驗
血液組
  1. 採檢後4小時內可接受加驗項目:
WBC- DC、ReticulocyteESRPTAPTTD-dimerRBC-MorphologyFibrinogenFDP
  1. 一般血液檢查項目在採檢後24小時內可接受加驗
細菌組
  1. 超過檢體運用限制時間則不可加驗(運用時間參考9.4)
  2. 如未超過運用時間,加驗項目的檢體量及採檢容器適當就可加驗
  3. 棉枝輸送管(transport swab)及檢體於接種後不得接受加驗
  4. 抗生素加驗不須重新開立檢驗單
血清分生特殊檢驗組
  1. 不接受加驗項目
ACTH、PRAHomocysteineFK506Cold Hemagglutination17-α-OH ProgesteroneIGF-1CH50I-PTHAldosteroneFree PSA25-OH Vitamin D、分生血液項目(定量PCR血液類檢體)Aspergilus ag採等短期分解之項目
  1. 除上述項目外,NT-proBNP在採檢後24小時內可接受加驗,其餘依據各項目可加驗/複驗期限內,皆可加驗。.
門急診鏡檢組
  1. 採檢後7小時內可接受加驗項目:BNP
  2. 採檢後2小時內可接受加驗項目:Troponin ICK-MBNT-proBNPD-dimerCRP、PCT

3.5 複驗定義: 當醫生質疑此報告的數據,要求檢驗科再做一次以求確認時,即為複驗。
3.6 各組別接受複驗項目及時間,請參照本手冊 四、各組作業規則內容。


4. 退件
4.1 一般退件標準
a) 檢體標示錯誤或不不完整。(於特殊情況下不適用,例如:大量傷患湧入時)。
b) 嚴重溶血。
c) 血漿或是全血檢體出現凝固現象。
d) 體液檢體不良:如黏稠、小凝塊無法分離。
e) 檢體容器破損或外漏。
f) 採血管或運送容器、培養基錯誤。
g) 檢體量不足。
h) 檢體種類與檢驗項目不符。
i) 檢體傳送條件不符。
j) 檢體超過有效處理時限。
k) 重複送件。

4.2 血液組特定退件標準
a) 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有輕微凝血現象(離心後有Fibrin產生)。
b) 血液凝固檢查檢體全血與抗凝劑比例不合(正確比例應為1:9);因血量太少,會造成抗凝劑殘留,血量太多時,會造成抗凝劑不足,而影響報告的正確性。
c) 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採檢後超過24小時未送達檢驗科處理。
d) 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溶血時原則上一律通報退件;但臨床上有特別需求時,不在此限,且須於檢驗報告備註檢體hemolysis。
e) 檢體放置超過4小時而未離心。
f) 一般血液常規檢查檢體凝固。

4.3 血庫組特定退件標準
a) 檢體和檢驗單或備血單基本資料不符:包括病患姓名、床號、病歷號等,檢體不能退回,必須重新採檢。
b) 備血檢體無負責採血者簽名或蓋章,退回補蓋章。
c) 檢體溶血2+(含)以上,除特殊原因(例如:燙傷病人、藥物中毒、因特殊疾病造成的溶血)。
d) 備血檢體最少接受量為2 ml,兒科病人視情況減少至少0.5 ml,開心手術不得低於3mL。
e) 其他血庫檢驗項目的檢體量請參考血庫檢驗項目內容所示。

4.4 退件流程
a) 檢驗單位受檢組別或檢驗櫃台確定須退件時,通知送檢單位人員留下對方員工代號並填寫「檢體或檢驗單不合紀錄表(LAB-QR-O04005)」或於檢體簽收系統中留下退件紀錄。
b) 各組相關負責人通知臨床單位退件及說明退件原因,簽發檢驗退單,並請臨床單位另外安排送檢或採檢時間;必要時須重新開立檢驗單。
c) 門診病人有必要時,需通知病人回院重新採檢。

5. 檢體重採/重檢
5.1 除上述條件退件外,如受檢單位或臨床單位有特殊原因需求時,可要求重新採檢後重新執行檢驗。
5.2 檢體重採/重檢流程

a) 檢驗檢查單位或臨床單位提出重採需求。
b) 經臨床負責醫師同意後,由臨床單位另外安排送檢或採檢時間,重新採檢。
c) 須請對方填寫「檢體重檢/報告更改原因紀錄單」(於醫事檢驗科網站檔案下載)及蓋章簽名後交給檢驗單位組別,執行重檢及報告更改流程。


6. 轉檢服務
6.1 轉檢流程

6.2 經由其他醫院或檢驗所轉介至本院進行檢驗者,均須經過轉介服務處處理。
6.3 轉檢檢體檢驗報告列印後由檢驗科寄發;轉診病人檢驗報告傳送至病歷組處理。

 

7. 外送檢驗
7.1 外送檢驗流程如下圖。
7.2外送檢驗項目請參照本手冊 四、各組作業規則內容。

 
8. 檢體傳送及安全防護
8.1 檢體傳送注意事項
a) 所有檢體均視為具感染性;傳送時須注意完全密封、並確認標示完全,防止檢體外洩造成檢體污染或傳送人員被感染,須依照院方感染管制規定增加防護,例如拋棄式手套等。
b) 院內檢體傳送以採檢後室溫立即傳送至檢驗單位為原則;有特殊要求者(例如:冰浴傳送、保溫傳送),需依照規定條件傳送。
c) 冰浴檢體,須將檢體置於碎冰或冰塊與水混合物中加以保存。避免直接將檢體置於大量碎冰或冰塊中,因為冰塊與檢體間無法充份接觸。碎冰或冰塊與水混合物的高度應超過容器內檢體高度。
d) 冰浴檢體應與常溫檢體分開放置。
e) 檢驗單包裹於容器外,檢驗單之項目必須與檢體內容種類一致,當有多項檢體時,檢驗單須逐項分開包裹,勿將檢驗單綑放於所有檢體容器外。
f) 運送檢體時檢體需蓋口朝上直立放置,以促進凝固完全,同時也可以降低管內血液晃動程度以有效降低檢體溶血的可能。
g) 由院外所採的檢體傳送未離心全血檢體到實驗室時,應在確定待測物質穩定性的前提下,在適當的運送溫度及允許時間範圍內送至實驗室,同時需確定實驗室有足夠時間處理檢體例如進行離心。如果檢體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實驗室,則應在採檢單位先進行離心,將血清或血漿保存於適當條件下再傳送至實驗室。所使用的分裝管應防裂防漏。
h) 與各院區及院外其他單位檢體傳送時,以冷藏方式傳送為原則(傳送溫度:15℃以下):有特殊規定者(例如:室溫傳送、保溫傳送),需依照規定條件傳送。
i) 若檢體無法立即傳送至檢驗單位時,需依規定置於適當溫度下,於規定時間內傳送至檢驗單位;必要時需加註採檢日期/時間。
j) 若臨床上有特殊需求時,請先與檢驗單位連絡,確認檢體傳送及接收方式。
k) 不能傳送有針頭的針筒到實驗室。
l) 使用生物感染標示的雙層夾鏈袋或容器運送的檢體,檢驗單放置於背袋中,檢驗單須露出病人基本資料及檢驗名稱。例如:TB-PCR檢體、TB culture/AFB、西方墨點試驗確認陽性之HIV、病毒、病理細胞、組織或高傳染性檢體。
m) 檢體使用玻璃容器或易碎材質等的容器傳送到檢驗科時,請使用檢體專用之雙層夾鏈袋包裝檢體,以避免容器碎裂時檢體直接外溢於環境中。
n) 由於部分採血管的頭蓋容易鬆脫,因此傳送時請用膠帶或3M透氣膠帶將頭蓋與管身纏繞貼住,以避免鬆脫造成檢體外溢或滲漏。例如:PT、APTT、D-dimer使用之藍頭採血管(3.2% Sodium Citrate凝血真空採檢管)、小兒採血扎腳跟使用之毛細管CB-300及微量CBC採血管  (EDTA microtainer)等。
o) 微生物檢體:
(1) 一律以雙層夾鏈袋運送。
(2) 抹片乾燥後使用紗布或玻片夾包裝,放入夾鏈袋中,再傳送到實驗室。
(3) 儘可能快速將檢體送到實驗室,避免正常菌叢增生。
(4) 檢體不可保存超過24小時。
(5) 須4℃保存的檢驗項目包括:gastric juice(不包括gastric juice TB culture )、PSB、BAL、sputum、stool、C.difficile、urine、Tip、outer ear、以及所有virus項目。
(6) 某些菌株對低溫敏感、不能冷藏的檢體:如CSF、生殖道、眼睛的檢體、Ascites、Bone Marrow、Body fluid、Dialysate、Joint fluid、Pleural effusion、gastric juice TB culture…等。
p) 各組及院區間檢體傳送時間及次數:

(1) 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,國定假日延至下一工作日傳送
(2) 台北院區←→新竹院區:每日1次
(3) 其他時段如有需要時,可與負責組別聯絡後臨時送件相關事宜。

q) 病房或院內單位檢體傳送至檢驗科時,與檢驗科書記或接收人員核對檢體數量並簽收「病房檢體簽收紀錄單」或相關紀錄本。
r) 傳送過程不可將檢體放置口袋、手拿運送等,以免翻落碰撞造成檢體破損。
s) 傳送過程中所使用的容器須能確保檢體不會洩漏病患隱私、基本資料,以及避免檢體被調包、竊取或破壞,並不可談論病患檢體相關之事宜。
t) 其他檢體傳送條件請參閱各類檢體採取原則。

8.2 空氣壓力傳送系統(Pneumatic Tube System)之氣送桶傳送檢體的注意事項
a) 檢體容器須有保護防震的外袋密封,已避免外漏或破損之危險,玻璃或易碎裂的容器等不可使用氣送桶傳送。例如:壓克力容器、尖銳物品(針頭、棉棒)。
b) 氣送桶所傳送的檢體,檢體容器的蓋子須鎖緊,若採血管已打開過蓋盡量勿使用氣送系統,因氣送時的壓力衝擊容易造成管蓋彈開,造成檢體會外漏,若要使用則須用膠帶將採血管的蓋子貼緊管身。
c) 塑膠採血管若裡面檢體量少時也請勿使用氣送桶傳送,因氣送時的壓力的衝擊可能會造成溶血。
d) 不適用氣送桶傳送之檢體種類:
(1) 細菌、病毒培養檢體:血液培養瓶、無菌玻璃試管(例如體液)、尿液培養無菌壓克力杯、火箭筒(例如痰液培養)、細菌培養棉枝(例如黑頭拭子)。
(2) 使用無菌壓克力杯裝的尿液檢體(例如生化尿液檢驗項目)
(3) 含有針頭的檢體或尖銳物品。
(4) 法定及通報傳染病之檢體(例如 AIDS、SARS)。
(5) 玻璃或易碎物品所裝的檢體。
(6) 特殊檢體,如:Cryoglobulin、困難採血檢體
(7) 玻片檢體。

8.3 檢體外溢或滲漏之除污處理程序
a) 人員戴上口罩及橡膠手套、穿著防護衣,必要時需進行臉部及眼部防護。
b) 使用紗布(或紙巾、抹布)等吸附物質覆蓋,吸收溢出物。
c) 朝紗布(或紙巾、抹布)等吸附物質由外向內倒入適量漂白水,並覆蓋溢出
d) 物周圍區域。
e) 若檢體外溢或滲漏的量少,以紗布沾取消毒液(500ppm漂白水)擦拭。
f) 若檢體外溢或滲漏的量多或屬於高度傳染檢體,從溢出區域之之最外緣周圍開始,向溢出物中心傾倒漂白水(5000ppm漂白水),覆蓋30分鐘,再使用沾取消毒液之紗布擦拭。
g) 清除所有溢出物質。若有碎玻璃或尖銳物,則應使用簡易清掃器具(例如畚箕)或硬紙板收集後,放入防穿刺之收集容器中,勿直接用手接觸破裂的容器及檢體。
h) 必要時可對溢出區域可重覆2-5的步驟。
i) 將所有溢出物質置入防滲漏、防穿刺之廢棄物處理容器中,並依感染性廢棄物相關規定處理。
j) 以75%酒精做最後清潔與消毒
k) 於完成溢出事件處理後,回報主管部門溢出物污染區域之除污工作已經完成。

8.4 檢體運送箱之清消處理程序
a) 以 75%酒精消毒檢體運送箱內外面,若為裝置庫賈氏病檢體箱則以2N氫氧化鈉浸泡或未稀釋之漂白水消毒 1 小時,再以清水洗淨。

 

 

9. 實驗室保護個人資訊政策
本科人員從事醫療檢驗業務時,乃遵循「實驗室醫學倫理暨保密規定(LAB-QM-第二十五章)」之程序,做為保護個人資訊政策,並依醫院方規定簽署員工保密切結書。

10. 顧客抱怨處理程序

連絡電話:03—6119595#2923;03-6110900
E-mail: service@mmh.org.tw
書面:檢驗科意見箱(一樓抽血櫃檯號碼機旁)、院內各樓層意見箱
網路意見反應:http://www.hc.mmh.org.tw/lab/(檢驗科網站首頁之意見反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