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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申請檢驗規則
1. 檢驗作業流程(新竹院區)
2. 檢驗單之運用 2.1 檢驗單依檢驗項目設有:生化、血液、血清、鏡檢、免疫、體液、細菌、血庫、藥化、病毒、過敏原、核子醫學免疫分析(核醫-免疫)等檢驗單;健檢中心以條碼單或其他經雙方協商可證明之文件代替檢驗單。 2.2 檢驗單請須有病歷號碼、病人姓名、檢體種類、申請日期等相關資訊,並蓋上醫師章;住院病人須加填病床號碼。 2.3 如有需要,請加註病人病史或臨床症狀(例如:DOA、leukemia等)。 2.4 門診檢驗單需加蓋繳費章;速件或自動繳費機繳費後的檢驗單不在此限。 2.5 已開立之檢驗單內容有修改時,請重新開單或以手寫方式修改,並加蓋醫師章確認。 2.6 如醫院資訊系統故障,無法開立檢驗單時,請以電話與檢驗科連絡(新竹院區:3030、3035),詢問開單相關事宜。
3. 加驗補單及複驗時間 3.1 加驗及複驗的時間詳細請參考檢驗手冊項目內容及醫事檢驗科網站。 3.2 一般常規檢查項目,因應臨床單位或醫師要求,除特殊條件限制外,皆可接受加驗。 3.3 加做檢驗程序
a) 送檢單位以口頭要求加驗申請項目時,檢驗單位可先予以接受。 b) 檢驗單位在確定檢體符合檢測要求時(例如:檢體量足夠、檢體種類、保存條件….等),皆可接受加做。 c) 若檢體無法符合檢測要求,但臨床上有需求時,可先與檢驗單位連絡,確認以此檢體進行分析;同時檢驗單位會在檢驗報告上加註檢體狀況。 d) 檢驗單位在確定可加驗後,送檢單位必須補送正式申請單,並註明”加驗”或”補單”。 e) 檢驗單位收到加驗項目之檢驗單後,才會簽發檢驗報告。
3.4 限制加驗條件
3.5 複驗定義: 當醫生質疑此報告的數據,要求檢驗科再做一次以求確認時,即為複驗。 3.6 各組別接受複驗項目及時間,請參照本手冊 四、各組作業規則內容。
4. 退件 4.1 一般退件標準 a) 檢體標示錯誤或不不完整。(於特殊情況下不適用,例如:大量傷患湧入時)。 b) 嚴重溶血。 c) 血漿或是全血檢體出現凝固現象。 d) 體液檢體不良:如黏稠、小凝塊無法分離。 e) 檢體容器破損或外漏。 f) 採血管或運送容器、培養基錯誤。 g) 檢體量不足。 h) 檢體種類與檢驗項目不符。 i) 檢體傳送條件不符。 j) 檢體超過有效處理時限。 k) 重複送件。 4.2 血液組特定退件標準 a) 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有輕微凝血現象(離心後有Fibrin產生)。 b) 血液凝固檢查檢體全血與抗凝劑比例不合(正確比例應為1:9);因血量太少,會造成抗凝劑殘留,血量太多時,會造成抗凝劑不足,而影響報告的正確性。 c) 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採檢後超過24小時未送達檢驗科處理。 d) 血液凝固檢查檢體溶血時原則上一律通報退件;但臨床上有特別需求時,不在此限,且須於檢驗報告備註檢體hemolysis。 e) 檢體放置超過4小時而未離心。 f) 一般血液常規檢查檢體凝固。 4.3 血庫組特定退件標準 a) 檢體和檢驗單或備血單基本資料不符:包括病患姓名、床號、病歷號等,檢體不能退回,必須重新採檢。 b) 備血檢體無負責採血者簽名或蓋章,退回補蓋章。 c) 檢體溶血2+(含)以上,除特殊原因(例如:燙傷病人、藥物中毒、因特殊疾病造成的溶血)。 d) 備血檢體最少接受量為2 ml,兒科病人視情況減少至少0.5 ml,開心手術不得低於3mL。 e) 其他血庫檢驗項目的檢體量請參考血庫檢驗項目內容所示。 4.4 退件流程 a) 檢驗單位受檢組別或檢驗櫃台確定須退件時,通知送檢單位人員留下對方員工代號並填寫「檢體或檢驗單不合紀錄表(LAB-QR-O04005)」或於檢體簽收系統中留下退件紀錄。 b) 各組相關負責人通知臨床單位退件及說明退件原因,簽發檢驗退單,並請臨床單位另外安排送檢或採檢時間;必要時須重新開立檢驗單。 c) 門診病人有必要時,需通知病人回院重新採檢。 5. 檢體重採/重檢 5.1 除上述條件退件外,如受檢單位或臨床單位有特殊原因需求時,可要求重新採檢後重新執行檢驗。 5.2 檢體重採/重檢流程
a) 檢驗檢查單位或臨床單位提出重採需求。 b) 經臨床負責醫師同意後,由臨床單位另外安排送檢或採檢時間,重新採檢。 c) 須請對方填寫「檢體重檢/報告更改原因紀錄單」(於醫事檢驗科網站檔案下載)及蓋章簽名後交給檢驗單位組別,執行重檢及報告更改流程。
6. 轉檢服務 6.1 轉檢流程
6.2 經由其他醫院或檢驗所轉介至本院進行檢驗者,均須經過轉介服務處處理。 6.3 轉檢檢體檢驗報告列印後由檢驗科寄發;轉診病人檢驗報告傳送至病歷組處理。
7. 外送檢驗 7.1 外送檢驗流程如下圖。 7.2外送檢驗項目請參照本手冊 四、各組作業規則內容。
8. 檢體傳送及安全防護 8.1 檢體傳送注意事項 a) 所有檢體均視為具感染性;傳送時須注意完全密封、並確認標示完全,防止檢體外洩造成檢體污染或傳送人員被感染,須依照院方感染管制規定增加防護,例如拋棄式手套等。 b) 院內檢體傳送以採檢後室溫立即傳送至檢驗單位為原則;有特殊要求者(例如:冰浴傳送、保溫傳送),需依照規定條件傳送。 c) 冰浴檢體,須將檢體置於碎冰或冰塊與水混合物中加以保存。避免直接將檢體置於大量碎冰或冰塊中,因為冰塊與檢體間無法充份接觸。碎冰或冰塊與水混合物的高度應超過容器內檢體高度。 d) 冰浴檢體應與常溫檢體分開放置。 e) 檢驗單包裹於容器外,檢驗單之項目必須與檢體內容種類一致,當有多項檢體時,檢驗單須逐項分開包裹,勿將檢驗單綑放於所有檢體容器外。 f) 運送檢體時檢體需蓋口朝上直立放置,以促進凝固完全,同時也可以降低管內血液晃動程度以有效降低檢體溶血的可能。 g) 由院外所採的檢體傳送未離心全血檢體到實驗室時,應在確定待測物質穩定性的前提下,在適當的運送溫度及允許時間範圍內送至實驗室,同時需確定實驗室有足夠時間處理檢體例如進行離心。如果檢體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實驗室,則應在採檢單位先進行離心,將血清或血漿保存於適當條件下再傳送至實驗室。所使用的分裝管應防裂防漏。 h) 與各院區及院外其他單位檢體傳送時,以冷藏方式傳送為原則(傳送溫度:15℃以下):有特殊規定者(例如:室溫傳送、保溫傳送),需依照規定條件傳送。 i) 若檢體無法立即傳送至檢驗單位時,需依規定置於適當溫度下,於規定時間內傳送至檢驗單位;必要時需加註採檢日期/時間。 j) 若臨床上有特殊需求時,請先與檢驗單位連絡,確認檢體傳送及接收方式。 k) 不能傳送有針頭的針筒到實驗室。 l) 使用生物感染標示的雙層夾鏈袋或容器運送的檢體,檢驗單放置於背袋中,檢驗單須露出病人基本資料及檢驗名稱。例如:TB-PCR檢體、TB culture/AFB、西方墨點試驗確認陽性之HIV、病毒、病理細胞、組織或高傳染性檢體。 m) 檢體使用玻璃容器或易碎材質等的容器傳送到檢驗科時,請使用檢體專用之雙層夾鏈袋包裝檢體,以避免容器碎裂時檢體直接外溢於環境中。 n) 由於部分採血管的頭蓋容易鬆脫,因此傳送時請用膠帶或3M透氣膠帶將頭蓋與管身纏繞貼住,以避免鬆脫造成檢體外溢或滲漏。例如:PT、APTT、D-dimer使用之藍頭採血管(3.2% Sodium Citrate凝血真空採檢管)、小兒採血扎腳跟使用之毛細管CB-300及微量CBC採血管 (EDTA microtainer)等。 o) 微生物檢體: (1) 一律以雙層夾鏈袋運送。 (2) 抹片乾燥後使用紗布或玻片夾包裝,放入夾鏈袋中,再傳送到實驗室。 (3) 儘可能快速將檢體送到實驗室,避免正常菌叢增生。 (4) 檢體不可保存超過24小時。 (5) 須4℃保存的檢驗項目包括:gastric juice、PSB、BAL、sputum、TB culture (CSF 例外)、stool、C.difficile、urine、Tip、ear、以及所有virus培養核抗原檢驗。 (6) 某些菌株對低溫敏感、不能冷藏的檢體:如CSF、生殖道、眼睛的檢體、Ascites、Bone Marrow、Body fluid、Dialysate、Joint fluid、Pleural effusion、Nose、 CSF TB culture。 p) 各組及院區間檢體傳送時間及次數:
(1) 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,國定假日延至下一工作日傳送 (2) 台北院區←→新竹院區:每日1次 (3) 其他時段如有需要時,可與負責組別聯絡後臨時送件相關事宜。
q) 病房或院內單位檢體傳送至檢驗科時,與檢驗科書記或接收人員核對檢體數量並簽收「病房檢體簽收紀錄單」或相關紀錄本。 r) 傳送過程不可將檢體放置口袋、手拿運送等,以免翻落碰撞造成檢體破損。 s) 傳送過程中所使用的容器須能確保檢體不會洩漏病患隱私、基本資料,以及避免檢體被調包、竊取或破壞,並不可談論病患檢體相關之事宜。 t) 其他檢體傳送條件請參閱各類檢體採取原則。
8.2 空氣壓力傳送系統(Pneumatic Tube System)之氣送桶傳送檢體的注意事項 a) 檢體容器須有保護防震的外袋密封,已避免外漏或破損之危險,玻璃或易碎裂的容器等不可使用氣送桶傳送。例如:壓克力容器、尖銳物品(針頭、棉棒)。 b) 氣送桶所傳送的檢體,檢體容器的蓋子須鎖緊,若採血管已打開過蓋盡量勿使用氣送系統,因氣送時的壓力衝擊容易造成管蓋彈開,造成檢體會外漏,若要使用則須用膠帶將採血管的蓋子貼緊管身。 c) 塑膠採血管若裡面檢體量少時也請勿使用氣送桶傳送,因氣送時的壓力的衝擊可能會造成溶血。 d) 不適用氣送桶傳送之檢體種類: (1) 細菌、病毒培養檢體:血液培養瓶、無菌玻璃試管(例如體液)、尿液培養無菌壓克力杯、火箭筒(例如痰液培養)、細菌培養棉枝(例如黑頭拭子)。 (2) 使用無菌壓克力杯裝的尿液檢體(例如生化尿液檢驗項目) (3) 含有針頭的檢體或尖銳物品。 (4) 法定及通報傳染病之檢體(例如 AIDS、SARS)。 (5) 玻璃或易碎物品所裝的檢體。 (6) 特殊檢體,如:Cryoglobulin、困難採血檢體 (7) 玻片檢體。
8.3 檢體外溢或滲漏之除污處理程序 a) 人員戴上口罩及橡膠手套、穿著防護衣,必要時需進行臉部及眼部防護。 b) 使用紗布(或紙巾、抹布)等吸附物質覆蓋,吸收溢出物。 c) 朝紗布(或紙巾、抹布)等吸附物質由外向內倒入適量漂白水,並覆蓋溢出 d) 物周圍區域。 e) 若檢體外溢或滲漏的量少,以紗布沾取消毒液(500ppm漂白水)擦拭。 f) 若檢體外溢或滲漏的量多或屬於高度傳染檢體,從溢出區域之之最外緣周圍開始,向溢出物中心傾倒漂白水(5000ppm漂白水),覆蓋30分鐘,再使用沾取消毒液之紗布擦拭。 g) 清除所有溢出物質。若有碎玻璃或尖銳物,則應使用簡易清掃器具(例如畚箕)或硬紙板收集後,放入防穿刺之收集容器中,勿直接用手接觸破裂的容器及檢體。 h) 必要時可對溢出區域可重覆b-e的步驟。 i) 將所有溢出物質置入防滲漏、防穿刺之廢棄物處理容器中,並依感染性廢棄物相關規定處理。 j) 以75%酒精做最後清潔與消毒 k) 於完成溢出事件處理後,回報主管部門溢出物污染區域之除污工作已經完成。
8.4 檢體運送箱之清消處理程序 a) 以 75%酒精消毒檢體運送箱內外面,若為裝置庫賈氏病檢體箱則以2N氫氧化鈉浸泡或未稀釋之漂白水消毒 1 小時,再以清水洗淨。
9. 實驗室保護個人資訊政策 本科人員從事醫療檢驗業務時,乃遵循「實驗室醫學倫理、公正性及保密性規定(LAB-QM-第二十五章)」之程序,做為保護個人資訊政策,並依醫院方規定簽署員工保密切結書。
10. 顧客抱怨處理程序
連絡電話:03—6119595#2923;03-6110900 E-mail: service@mmh.org.tw 書面:檢驗科意見箱(一樓抽血櫃檯號碼機旁)、院內各樓層意見箱 網路意見反應:http://www.hc.mmh.org.tw/lab/(檢驗科網站首頁之意見反應)或檢驗科櫃台意見反應QR code